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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印东、陈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东,陈庆喜,张东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088号申请人:王印东,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陈庆喜,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东连,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庆喜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印东诉被申请人陈庆喜、张东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印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庆喜、张东连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伟静自愿以名下鲁H×××××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印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庆喜、张东连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印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兴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