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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羊保财与陈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保财,陈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675号原告羊保财,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陈建兴,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羊保财与被告陈建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其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羊保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陈建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陈建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告陈建兴因生活费用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在2015年12月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因未及时履行归还义务,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羊保财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建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