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发运与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运,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发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长孝,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发运与石泉县两河镇兴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发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29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