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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诉铜川市耀州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小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铜川市耀州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小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6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刘渠子转盘。负责人:吕凤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泥阳路(经委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赵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潘小玲,女,1974年3月30日生。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追偿权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潘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5元,减半收取3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