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有良与贾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良,贾明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975号原告:朱有良,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贾明臣,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良与被告贾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朱有良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朱有良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