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张某甲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生效。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王某某、马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已付给申请人张某甲利息5000元,并订立了还款计划。经查询,马某某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及时扣划24760元(含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60元)。2017年5月15日张某甲将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