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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张某甲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15日生效。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王某某、马某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9日已付给申请人张某甲利息5000元,并订立了还款计划。经查询,马某某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及时扣划24760元(含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260元)。2017年5月15日张某甲将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