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胥向阳与被申请人崔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胥向阳,崔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21民督11号申请人:胥向阳,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崔军,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人胥向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胥向阳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胥向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胥向阳15000元。申请费崔军58.33元,由被申请人崔军负担。如申请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拉扎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