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蔡桁与黄巧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桁,黄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868号原告:陈蔡桁,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巧贵,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蔡桁与被告黄巧贵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蔡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蔡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蔡桁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陈蔡桁负担。审判员 林亦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