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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蔡桁与黄巧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桁,黄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868号原告:陈蔡桁,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巧贵,女,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蔡桁与被告黄巧贵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蔡桁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蔡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蔡桁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陈蔡桁负担。审判员  林亦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