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艳涛与贾志辉、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涛,贾志辉,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883号原告刘艳涛,女,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贾志辉,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平,女,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刘艳涛诉被告贾志辉、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艳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旭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