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立新、俞朝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立新,俞朝辉,胡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俞立新,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朝辉,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胡俊华,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湘湖公证处作出的(2015)杭湘证字第815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临安中鑫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俞朝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百合苑9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35.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朝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百合苑9幢1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35.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2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3377号,内容详见临安中鑫估字(2017)第19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