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民申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饶满龙、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满龙,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山高实业有限公司,高水平,汤世辉,饶俊辉,吴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3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饶满龙,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劲松,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建新,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江西省山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号泓德新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高水平,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高水平,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共青城市。一审被告:汤世辉,女,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共青城市。一审被告:饶俊辉,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一审被告:吴恙,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再审申请人饶满龙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西省山高实业有限公司、高水平、汤世辉、饶俊辉、吴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饶满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代理审判员  闵遂赓代理审判员  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