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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希才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希才,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杨希才,男,生于1963年8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被执行人杨鹏,男,生于1972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龙盘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希才与被执行人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鹏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