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2、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王某,张某,邱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67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刘某2,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王某,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某,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邱某,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2、王某、张某、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怡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