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庾昌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庾昌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66号罪犯庾昌勇,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荔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庾昌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11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庾昌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庾昌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庾昌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庾昌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庾昌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