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志恒与关耀深、关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恒,关耀深,关亮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113号原告:于志恒,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义、钟瑞芬,均为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耀深,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关亮胜,男,汉族,1941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恒诉被告关耀深、关亮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准予撤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志恒自行负担。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