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燕、汪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汪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汪明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汪明明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20000元,诉讼费475元,执行费20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已给付申请执行人700元,缴纳执行费20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5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一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