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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南方与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南方,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高南方,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南方申请执行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南方与被执行人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高南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