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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临沧市临翔区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市临翔区信用合作联社,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沧市临翔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李荣春,该联���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兴,退休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813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临沧市临翔区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7890元、执行费7259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抵押物临翔区东片区土地,面积6666.67㎡,本院于2017年4��27日进行查封,查封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贷款评估价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款偿还债务。在拍卖中,因该低押物土地上有在建工程酒店房屋,该酒店房屋已多年停建,尚未交付使用,对所查封土地因酒店房屋停止施工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张绍强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