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世灵与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灵,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督23号申请人:吴世灵,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8K8E7L。法定代表人:岳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世灵与被申请人重庆壹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债权凭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世灵的申请。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吴世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