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徐新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新强,男,1971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新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雯、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新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新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的别克轿车经焦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新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4mg/100ml,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新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新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新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对被告人徐新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新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