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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万贤义、胡瑾等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贤义,胡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民初1640号原告万贤义,男,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胡瑾,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万贤义与被告胡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贤义、被告胡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贤义诉称:我居住在九江市××区环城路××号××室房屋,被告购买我楼上的房子后进行改造装修,也未经设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厨房天井承重外墙拆除,之后发现房屋开始漏水,导致我家墙壁进水,虽然被告进行了一次维修,但没有效果,我家墙壁依然有漏水、渗水现象,房屋及家具毁损严重,无法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恢复房屋承重墙;2、被告修复房屋漏水;3、被告赔偿因其房屋漏水对原告家具、墙面及天花板损坏造成的损失10000元。被告胡瑾辩称:我于三年前购买了上述房屋,我购买房屋时该房屋承重墙己被拆除,我在装修后并未改变该房屋结构。原告告知我楼下漏水后我也找了专门的维修队伍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原告也找了专业的人员进行验收,在原告认可施工结果后我才将该房屋最后涂层封上。但之后被告说家里依然有漏水现象,到我单位闹了多次,对我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原告万贤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两张,以证明被告家漏水到我家非常严重,需要用盆子来接,因为漏水导致我家墙面脱落、起了霉点;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本案诉争房屋位于环城路44-70号。经庭审质证,被告胡瑾认为1、照片和我之前看过的情况不同,我已对家里进行了维修,我要求对该房屋情况进行鉴定;2、无异议。被告胡瑾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44-70号住户,为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于三年前购买该处房屋后,对其进行装修,随即原告发现房屋开始漏水,造成原告家中部分墙面、天花板及家具污损、霉烂,虽然被告积极维修过一次,但效果不理想,原告房屋的漏水现象更为严重。此后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来我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修复漏水所需费用及该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为:(一)、204室房屋漏水的原因与304室墙体内安装的冷水、热水给水管道漏水有直接关联,与排水管道无关联;(二)、1、304室修复漏水费用3827.46元;2、204室修复漏水费用944.43元;(三)、204室房屋因漏水造成折旧后损失费用1197.25元、204室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的重置成本费用2660.56元。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为3000元。本院认为:对诉争房屋的漏水原因、修复漏水所需费用及原告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本院已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鉴定,其鉴定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房屋墙体内安装的冷水、热水给水管道漏水,直接导致原告家中漏水,致使部分墙面、天花板及家具污损、霉烂事实清楚。被告应积极修复其冷水、热水给水管道的漏水。对因漏水而造成原告的损失及原告修复漏水所需的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房屋漏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房屋漏水导致原告家具、墙面及天花板损坏造成的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擅自撤除承重墙,且鉴定部门己就漏水原因提供了专业鉴定意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承重墙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瑾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修复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44-70号3栋304室房屋冷水、热水给水管道;二、被告胡瑾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万贤义赔偿修复204室房屋漏水费用944.43元及204室房屋因漏水造成折旧后损失费用1197.25元、204室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的重置成本费用2660.56元,共计4802.24元;三、驳回原告万贤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胜春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