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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田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田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714号原告:赵德军,男,1956年生,汉族,无业。被告:田德兴,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德军与被告田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军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