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德军与田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军,田德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714号原告:赵德军,男,1956年生,汉族,无业。被告:田德兴,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原告赵德军与被告田德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军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