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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贤涛与李树波买卖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贤涛,李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48号原告:史贤涛,男,蒙古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李树波,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史贤涛与被告李树波买卖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树波同意一次性返还原告史贤涛购车款2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