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简阳市佳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17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佳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英,总经理住所地:简阳市石被执行人: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畅,总经理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简阳市佳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融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佳昊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主体不适格请求撤销案件在本院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销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撤销(2017)川33执17号案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