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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与章东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章东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34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大矸镇璎珞村。法定代表人:乐明鸣,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东来,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诉被告章东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通用机床附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