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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明贵和焦宪丰;吕风英;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061号原告陈明贵。原告焦宪丰。原告吕风英。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与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陈明贵、焦宪丰、吕风英。审判员  瞿梅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陈琳????????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