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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1330民初511号原告蔡某,女,39岁,1977年10月20日,汉族,地址:桐柏县。被告梁某,男,41岁,1976年3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