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1330民初511号原告蔡某,女,39岁,1977年10月20日,汉族,地址:桐柏县。被告梁某,男,41岁,1976年3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立案。原告蔡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