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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芳、饶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芳,饶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359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法定代表人:祝贵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芳,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被告:饶福刚,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芳、饶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因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物业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冬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