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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林沛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林沛敏,林钦华,曾慈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福州金得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沛敏,女,汉族,2007年8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理人:高某(林沛敏的母亲),女,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花园27座201单元。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钦华,男,汉族,1952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慈雄,女,汉族,1960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龙福商业广场”九层9015-9022号。负责人:江东升,经理。原审第三人:福州金得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村李园61-1号。法定代表人:卢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某、林沛敏、林钦华、曾慈雄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支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金得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高某、林沛敏、林钦华、曾慈雄未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林沛敏、林钦华、曾慈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卓小康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茂元书 记 员  涂腾香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