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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日兴与被告曾念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日兴,曾念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57号原告:卢日兴,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城,男,系原告卢日兴的儿子。被告:曾念焕,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卢日兴与被告曾念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日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念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日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曾念焕偿还卢日兴借款6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曾念焕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卢日兴借款65000元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卢日兴多次催讨,曾念焕拒不还款。曾念焕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日,曾念焕向卢日兴借款65000元。曾念焕向卢日兴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曾念焕向卢日兴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借款后,经卢日兴多次催讨,曾念焕至今未还款。为此,卢日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卢日兴与曾念焕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曾念焕向卢日兴借款,有曾念焕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曾念焕经卢日兴多次催讨后未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立即向卢日兴偿还借款。因此,卢日兴要求曾念焕偿还借款65000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曾念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曾念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日兴偿还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曾念焕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