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信英与陈大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信英,陈大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257号原告张信英,女,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希合,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磊,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857453。法定代表人孙家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忠,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英诉被告陈大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信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信英撤回对被告陈大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信英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