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00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建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