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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吴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哲,吴彦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00号原告孙明哲,女,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吴彦喜,男,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明哲诉被告吴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