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明哲与吴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哲,吴彦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000号原告孙明哲,女,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吴彦喜,男,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孙明哲诉被告吴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