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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24号原告:苏某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某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应依法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芳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