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1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昊沂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昊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张洪君,李剑,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建,王南,锦州吉航物流有限公司,艾强,锦州春辉物流有限公司,杨海,凌海市九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陈左,王涛,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王爽,李金红,王德东,马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11民初546号原告吴昊沂,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砚峰,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庄德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刘广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燕,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负责人:李宏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群,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古塔区西街里1号。负责人:赵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力群,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王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负责人:韩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该公司职员工。被告:张洪君,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被告(追加):李剑,男,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被告: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开发区。被告(追加):王南,男,满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开发区。被告:锦州吉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法定代表人:李吉良,该公司经理。被告:艾强,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开发区被告:锦州春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被告(追加):郭立波,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景社区。被告:凌海市九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新庄子镇。法定代表人:马金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左,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追加)张继伟,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被告:王涛,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新庄子镇。被告(追加):马金东,住锦州市开发区。被告: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宝玉,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爽,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告:李金红,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城关满族乡被告:王德东,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大榆村堡镇被告:马鑫,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县前杨乡。原告吴昊沂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张洪君、李剑、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建、王南、锦州吉航物流有限公司、艾强、锦州春辉物流有限公司、杨海、郭立波、凌海市九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陈左、张继伟、王涛、马金东、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王爽、李金红、王德东、马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张砚峰,被告锦州联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锦州移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燕、李斌、葫芦岛人保与锦州人保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蓝、董力群、中华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群、张春雨、太平洋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以及被告王南、艾强、郭立波、陈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君、李剑、大安公司、王建、吉航物流、春晖物流、杨海、九方公司、张继伟、王涛、马金东、晟锦公司、王爽、李金红、王德东、马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昊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33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6日23时,原告路过盛世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前路段,阜锦线南北走向,南向北下坡路,沥青路面,没有路灯的事故现场时,看见第三人宋晓光正在扶第一被告所有的倒地的线杆时,原告立即上前帮助第三人宋晓光,此时被告张洪君等人,分别驾驶8辆车相继通过,其中的一台大型货车碾压在悬挂的电缆线上,致使路西侧的线杆弹起,将原告弹飞数米高,重重摔倒在地。经辽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折。原告在帮助人民警察过程中,被告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的伤害全部自己承担,也丧失了工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锦州联通辩称,我公司线杆位于盛世二手车市场北墙附近,而事故现场在我公司线杆的南侧,距离我公司的线杆有200多米,至原告受伤的线杆及缆线均不属于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至于在事故现场附近,有锦州联通的井盖,因井盖和线杆并不是完全对应的,有井盖不见得就一定设立线杆,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瑕疵。锦州移动辩称,位于盛世二手车市场门前的电缆线系我公司2015年底,借用已经存在的位于盛世二手车市场门前铁通公司线杆的传输工程,电缆线上有明确的电缆出厂日期,是2015年9月18日。从原告受伤的现场照片来看,落地的电缆为两根,而本案起诉后,铁通公司线杆上架设的电缆为4根,我公司当时并未架设电缆。至原告受伤的线杆及电缆线均不属于我公司所有,故我公司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葫芦岛人保和锦州人保辩称: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应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原告并非行人,所发生的损害事实更不是交通事故,如果是交通事故应当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的具体侵权人是谁。我公司认为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权单位应当承担后果。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处置程序不当,没有封路管制交通,导致损害发生。中华财保辩称,我公司不能确认有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事故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是无责的,事故损失应当由线路的产权单位承担。太平洋财保辩称,此事故为侵权,吴昊沂在大围子村被线杆挑起,高空落地受伤,此为线杆所有方对应该施救的设备没有及时施救所引起,应该由线杆所有方赔偿。事故发生后,交警传唤了8台车司机及其车辆未发现车辆有碰撞的痕迹,无法认定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是车辆碰撞引起,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8台车之一辽G715**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南辨称,我当时从事故现场经过时,没有看到警车。艾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郭立波辨称,我的车到达现场之前,电缆线已经落地了,并且及时停车。驾驶员下车查看线路情况,车行使到现场时有人指挥车辆通行,如果没有人让车通行,我的车也不会通过现场。当时有没有受伤的人我不清楚。陈左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张洪君、李剑、大安公司、王建、吉航物流、春晖物流、杨海、九方公司、张继伟、王涛、马金东、晟锦公司、王爽、李金红、王德东、马鑫均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本院调取的锦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案卷中交警王冰的自述材料,吴昊沂提交的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于事故现场附近拍摄的两张照片、本院调取的锦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案卷中的现场照片7张、嫌疑车辆在阜锦线由南向北行车轨迹图表、监控录像拍摄的车辆截图、交警太和大队询问嫌疑车辆驾驶人的笔录、交警太和大队询问证人赵锦生的笔录,吴昊沂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外购药发票,锦州移动提交的现场照片8张、传输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摘录、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的证明,这些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锦州联通提交的现场照片6张,因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11月16日23时许,有群众举报阜锦线盛世二手车交易市场接近南墙的门前路段线杆倒地,“110”指挥中心指令交警太和大队出警,中队长宋晓光及警员王冰立即驾驶警车赶往现场。二人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停在倒地线杆附近的路边,发现路段西侧一根黑色木质线杆横倒在阜锦线西侧路边和非机动车道上,线杆上的缆线延伸到道路东侧的一根直立木质线杆上,在道路东侧的第二条机动车道至东侧的线杆之间形成了悬空状态,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段,缆线距地面高度大约有20公分左右。在23时05分至23时10分期间,吴昊沂恰巧路过此处,吴昊沂帮助宋晓光在道路西侧试图将线杆推到西侧路边,这时,一台大型货车从道路东侧由南向北快速经过现场,大型货车刮压到了悬垂的缆线致使线杆突然弹动将宋晓光和吴昊沂扫飞,致二人受伤。吴昊沂受伤后,被送往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吴昊沂为肱骨外科颈骨折;肱骨大结节骨折;肱骨头骨折;锁骨骨折;肋骨骨折;头皮裂伤;颈部损伤;臂丛神经损伤。吴昊沂两次住院计85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购药费计总额76527.24元。2015年5月19日,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吴昊沂右肩关节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40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两根木质线杆,一根倒地,另一根未倒地。倒地的线杆为本案涉案线杆,没有接腿;未倒地的线杆为单接腿。原告起诉后,经现场勘察,发现现场只剩下那根未倒地的单接腿线杆,该线杆归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所有,该线杆上除了架设两条铁通公司自己的缆线外,还有两条锦州移动的缆线。锦州移动的缆线上标记的出厂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而那根在2014年11月16日倒地的无接腿线杆没有再重新立杆,杆上架设的线缆也不知所踪。在当初倒地线杆的地点西侧,有一眼锦州联通挖设的缆线井,从缆线井中还伸出一条硅胶管,在地表的长度约有6、7米。案经处理事故的警察及铁通公司工程部经理赵锦生的回忆,倒地的线杆为锦州联通所施工架设。自2014年11月16日23时05分至23时10分许,共有8台大型货车由南向北快速通过事故现场,这8台大货车均是从缆线上压过,均未停车,在现场南侧约200米处的路边监控摄像头,记录了8台车的经过时间,他们分别是,辽P688**号,23时05分35秒通过;辽G317**号,23时05分38秒通过;辽GE93**号,23时05分57秒通过;辽G715**号,23时07分02秒通过;辽G393**号,23时07分38秒通过;辽GB16**号,23时08分55秒通过;辽G442**号,23时09分37秒通过;辽P099**号,23时09分48秒通过。辽P68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VBV7PEC29L04xxxx,驾驶员张洪君,机动车所有人为大安公司,保险公司为葫芦岛人保;辽G3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PJXB1F0xxxx,驾驶员王建,机动车所有人吉航物流,保险公司为锦州人保;辽GE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VBS6PEB6BH510xxx,驾驶员王爽,机动车所有人李金红,保险公司为中华财保;辽G7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3A200xxxx,驾驶员王德东,机动车所有人为马鑫,保险公司为太平洋财保;辽G393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CCLGA65AD48xxx,驾驶员艾强,机动车所有人为春晖物流,保险公司为锦州人保;辽GB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L4D1E39xxx,驾驶员杨海,机动车所有人为九方公司,保险公司为锦州人保;辽G44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RDS6PTC5CL512xxx,驾驶员王涛,机动车所有人为晟锦公司,保险公司为中华财保;辽P09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VBS6PEB79H047425,驾驶员陈左,机动车所有人为大安公司,保险公司为葫芦岛人保。事发后,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上述过往的8台车进行了全力排查,甚至进行了痕迹及影像技术检测,终因线索不足、检材所限,无法锁定肇事车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6名驾驶员来电话表示,实际车主另有其人,即本案所追加的被告,但本案的被告均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法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宋晓光和吴昊沂在事发前试图将横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线杆推到西侧路边,目的是防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宋晓光和吴昊沂所受伤害发生在2014年11月16日23时05分至23时10分许之间,在这5分钟内,8台大型货车相继通过,均无视线杆倒地,无视现场处理事故的警察及闪烁着警灯的警车存在,没有减速慢行或停车观察,危险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穷尽各种办法,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对此,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相关的法律原则,8台大型货车对于宋晓光和吴昊沂所受到的损失应各自承担10%赔偿责任。另外,因防止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案中的受益人应为线杆的所有人。通过交警部门的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时,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所有的单接腿线杆没有倒地,因而排除了倒地线杆为铁通公司所有;而锦州移动的两条缆线架设铁通公司的线杆上,缆线上标记出厂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也基本上排除了倒地的线杆为锦州移动所有。从证人证言、交警的回忆、现场附近的锦州联通缆线井,特别是缆线井外还遗留有硅胶管来看,可以相互印证倒地的线杆为锦州联通所有。锦州联通应当对宋晓光、吴昊沂所受到的损失承担20%的补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的赔偿,应首先由锦州联通就宋晓光、吴昊沂的医疗费损失进行补偿,锦州联通补偿后,再由8台大型货车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交强险进行赔偿。吴昊沂的外购药费,符合治疗其伤情的实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护理费按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按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标准计算至评残的前一日。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因相关的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诉讼费、鉴定费由8台大型货车所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按比例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补偿原告吴昊沂医疗费损失47889.5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分别以辽G3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PJXB1F04xxx)的交强险保险金、辽G3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ZZCCLGA65AD48xxx)的交强险保险金、辽GB1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L4D1E3xxxx)的交强险保险金,各自赔偿原告吴昊沂23944.76元,即合计71834.28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分别以辽P68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VBV7PEC29L0482xx)的交强险保险金、辽P09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VBS6PEB79H0474xx)的交强险保险金,各自赔偿原告吴昊沂23944.76元,即合计47889.52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分别以辽GE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VBS6PEB6BH510xxx)的交强险保险金、辽G44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RDS6PTC5CL512xxx)的交强险保险金,各自赔偿原告吴昊沂23944.76元,即合计47889.52元;五、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以辽G71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3A20070xx)的交强险保险金赔偿原告吴昊沂23944.76元;六、驳回原告吴昊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3424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被告葫芦岛市大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负担684.8元,由被告锦州吉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锦州春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凌海市九方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锦州市晟锦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金红、被告马鑫各自负担34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东审 判 员 蒋玉娇人民陪审员 李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羽楠对吴昊沂的赔偿明细1、医疗费76527.24元2、伙食补助费50元/天×85天=4250元3、护理费37127元/年÷365天×85=8646.01元4、误工费31126元/年÷365天×182天=15520.36元5、伤残赔偿金31126元/年×20年×20%=12450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239447.61元,由被告锦州联通向原告吴昊沂补偿医疗费47889.52元,由8台重型货车的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保险金各自赔偿原告吴昊沂23944.76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