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与解云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解云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道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宁,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明坤,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少华,工作单位,道恩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解云铁,男,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解云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云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道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长 顺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德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