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长军、赵宝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军,赵宝传,张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宝传,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风兰,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军与被执行人赵宝传、张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