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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建设与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74号原告:马建设,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建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建设承担。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