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建设与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马建设,孙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74号原告:马建设,男,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建强,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建设承担。审判员 朱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