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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敏、张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张振强,郭海燕,孟燕娟,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振强,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郭海燕,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孟燕娟,女,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工资收入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名下住房公积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