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云山与XX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山,XX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479号原告:李云山,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兴,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李云山与被告XX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云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被告XX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及其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向被告供应牛奶。被告收购牛奶后,将牛奶专供给了其他乳品公司。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欠原告供奶款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给付了部分奶款,至今仍欠原告17000元的供奶款。被告XX兴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是2011年2月份来到我厂子,于2016年11月份离开,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向我要过款。原告欠我的房费都是从原告的奶款里扣,我欠原告的33000元已经还了,现在我不欠原告的奶款。另外,原告占用我的厂子,未支付房屋租赁费及水电费,我要求原告支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2015年4月20日,由被告XX兴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XX兴拖欠原告李云山奶款33000元的事实,并且双方约定了最迟月底给清。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予以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李云山陆续向被告XX兴供应牛奶,2015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暂欠李云山奶款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欠款人XX兴,2015年4月20日,最迟月底给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奶款,尚欠奶款1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4月20日被告XX兴为原告李云山出具拖欠原告李云山33000元奶款的欠条,并约定于月底前还清,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自认被告已经偿还了部分奶款,至今尚欠17000元奶款。本院认为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7000元奶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云山主张要求被告XX兴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属于逾期还款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给付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XX兴辩称已全部还清了原告33000元奶款,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辩驳,故本院对其已经偿还了原告33000元欠款的辩驳理由不予采纳,另外被告提供苏廷英的证明一份要求原告支付其房租及水电费的主张与本案无关联性,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奶款人民币17000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XX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