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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雨执字第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静诉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奇、刘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奇,刘丛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雨执字第1044-3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小区16栋1门501房。被执行人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办事处。被执行人黄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和平斋博士后公寓103房。被执行人刘丛友,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奇、刘丛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雨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已交付部分案款。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