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日男之间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延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美花,职员。被执行人徐日男,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日男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日男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徐日男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231876.76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5378元、执行费3460元),但被执行人徐日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607-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徐日男名下房屋(位于延吉市站前街西侧)一套。同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607-2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徐日男出境,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607-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607-2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房屋。2016年6月24日,本院委托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日男名下查封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7月14日,吉林延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延龙房估【2016】YJSF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单价为5100元/㎡,总房价为665856元。2016年10月9日,本院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433/01)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7年1月13日,本院在《延边日报》发出变卖公告(变卖价为50938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509380元买受该房屋。申请执行人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屋差价款无法支付为由拒绝接受抵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日男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徐日男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延边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