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147邱宏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宏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宏祥,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宏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玉麟、被告人邱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邱宏祥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劳动东路233号好迪游戏机室内,摆放3台独立6机位的“捕鱼”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郑某、陈某(均另行处理)帮其收银、兑换积分。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室进行查处并扣押了上述3台赌博机及人民币16235元、电脑主机2台、监控主机2台、积分卡133张、游戏币448个,上述款物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归案后,被告人邱宏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宏祥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宏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赌博机照片;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备案证明、卫生许可证、公共聚焦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证人谢闫闫、黄某、奚某、郑某、陈某、俞某、王某、葛某、孙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丁堰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宏祥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宏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宏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邱宏祥可宣告缓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邱宏祥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宏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款物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荣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