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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忠兴、袁春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05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熊泽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陈忠兴,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住址: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姐告经济开发区。被告袁春坤,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被告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11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兴。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岚、安宁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5月8日书面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陈忠兴、袁春坤、四川宏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93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程 洁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安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清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