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冯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194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翀(系赵某1儿子),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系赵某1女儿),女,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4,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某,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述四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2、赵某3、赵某4、冯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赵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董凡睿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元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