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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考勤、潘新喜等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考勤,潘新喜,朱长宏,郑小芳,胡秋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190号原告:陈考勤,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潘新喜,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朱长宏,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郑小芳,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原告:胡秋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平,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全,该公司办事员。原告陈考勤、潘新喜、朱长宏、郑小芳、胡秋容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迅速向五原告支付购买蔬菜款49850元;2、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广高速粤境段S12标工程由十一局五公司承建,该工程段座落于新丰县××街道龙××、××村。张苹系十一局五公司大广高速粤境段S12标工程建设工人伙食管理人员。五原告是新丰县丰城街道卖菜人员。2015年间,张苹多次赊购五原告蔬菜供上述工程建设工人吃用。2016年1月24日结算共欠五原告蔬菜款49850元,结算后张苹立有委托书欠条交五原告向十一局五公司该工程财务处索取。2016年3月8日,五原告找到十一局五公司该工程负责人谭蜀沂要求支付上述欠款,谭蜀沂向原告书面同意其工程财务部支付(原告)陈考勤、李志勇(实际系原告郑小芳丈夫,因其是夫妻关系,所以写李志勇)菜款24000元,余下原告菜款25850元不同意支付,当天被告方的谭蜀沂写承诺书,言明2016年3月底找到张苹三方对账清楚后再作商量,如张苹不通知原告方,欠款事情负责到底。现将近一年,五原告未收到张苹到来的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考勤、潘新喜、朱长宏、郑小芳、胡秋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格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