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白、赵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白,赵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2执638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81702288-8,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三马路。法定代表人张茂雄,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慧,系该社职员。被告张白,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赵青莲,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白、赵青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内0622民初3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于2017年5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2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马立兴审判员 赵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