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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254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38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天台县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