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芸与被告文茂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芸,文茂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34**民初1703号原告:石芸,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文茂全,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人,现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石芸与被告文茂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芸撤诉。免交诉讼费。审 判 长 阿金此拉人民陪审员 罗 德 禄人民陪审员 郑 开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碧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