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俊强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开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鲁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被告人李俊强与王百昌协商约定,王百昌将其位于开鲁县东来镇二部落自然村村西南林带卖给李俊强,由李俊强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采伐树木,被告人李俊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油锯工将王百昌的林带树木采伐,经勘查及测算,该涉案地块内共发现近期同期采伐树木伐桩共计246株,立木蓄积为44.8095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介绍信、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采伐树木立木蓄积测算报告书、证人钟某、杨某、王某1、刘某、王某2、巩某、倪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强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李俊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无证采伐林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李俊强同意交纳罚金,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李俊强可予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零二千五百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雪铮 微信公众号“”